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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你而来】共话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之四:社会保护

2021-06-09 00:00

来源: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保法》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篇专章,条文从72条增加至132条,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大保护的内容,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它将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织密法治之网,筑牢防护之墙,保护好“少年的你”,这些知识不可不知!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公区场所对未成年人有哪些特殊关照?

未成年人发育尚未成熟,而公共设施往往是为照顾多数人便利设计,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便利性有所影响。例如:公共洗手间为成年人设置的洗手台、小便池等高度过高,并不适宜未成年人使用。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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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利影响?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社会生活中获取信息的途径越发丰富,从过去的书本、电视到如今的多种互联网平台,信息大量涌入人们视野的同时,如何从中保护尚无法对信息进行识别和过滤的未成年人,是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信息接触竖起重重屏障,为未成年人广泛接受优秀信息的熏陶,避开不良信息的威胁披荆斩棘、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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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频发,社会保护层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确实是近年来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性侵害事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不仅限于生理,其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的创伤要甚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性侵害对未成年人未来的发展将会造成较为深远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对被害人予以临时安置、救助。

同时,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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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有哪些规定?

绝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有:网吧、酒吧、歌舞娱乐厅等场所。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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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监护人可以看未成年人子女的聊天记录吗?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虽然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也仅限于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开拆和查阅,隐匿、毁弃、非法删除仍然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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