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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你而来】共话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一)

2021-06-07 00:00

来源: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保法》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篇专章,条文从72条增加至132条,全面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司法六大保护的内容,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它将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织密法治之网,筑牢防护之墙,保护好“少年的你”,这些知识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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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未保法》对未成年人的界定?

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定标准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界定标准有所不同。《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自然人的身体生长发育、心智磨砺过程、国家教育制度体系以及基本国情。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这一规定综合考虑了自然人的身体生长发育、心智磨砺过程、国家教育制度体系以及基本国情。


未成年人为什么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的身体成长发育情况、心理成熟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文化知识掌握与社会实践经历较之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然人从出生至成年是身体素质与各方面能力的不断积累与提升,这个阶段无法自发自主地完成,需要外界包括家庭、社会、国家的干预与保护。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倾斜保护,既是社会价值导向,也是公民行为指引。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未成年人的身体成长与发育需要。

2.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心智磨砺需要。

3. 未成年人知识掌握和是非判断能力的欠缺。

4. 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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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生存权: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

受保护权:未成年人受保护权是因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的特殊性而享有的一项特殊权利。

参与权:未成年人参与权指未成年人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精神原则,不仅涉及国际法中儿童权利保护问题,也决定了国内法中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司法及具体的未成年人工作具有普适性和指导性。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什么是父母监护义务?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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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报告义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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